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816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阳县邓茂林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紫荆路81号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73417U。
经营者:邓茂林。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邓茂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