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双东街道创业二路1号微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卫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四道13号宇阳大厦办公楼101C。
法定代表人: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249-22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微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仅适用于侵权案件的管辖,而本案并非专利侵权案件,而是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应适用前述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而本案所涉专利申请时间为2018年12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管辖不应适用前述规定。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微容公司在各大法律平台上均未能检索到,无法确认该法律规定的存在。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宇阳公司未作答辩。
宇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宇阳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名称为“一种陶瓷元件巴块”、专利号为201822203187.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宇阳公司所有;
2.判令微容公司承担合理维权支出10万元;
3.判令微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宇阳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致力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先后在东莞凤岗及安徽滁州投入重资建成国际标准化产业园,搭建完成全套MLCC(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生产线,目前已成为国内产量最大的MLCC厂商。
宇阳公司的控股方为香港宇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微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伟荣曾任宇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设立了微容公司,并利用职位便利以及对微容公司高管的影响力,逐步将宇阳公司的财产、员工、知识产权等转移到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微容公司中。
涉案专利的发明人都曾为宇阳公司员工,申请涉案专利时大部分人仍在宇阳公司任职,即使有人离职,离职时间也不足一年。
涉案专利为发明人执行宇阳公司的任务,利用宇阳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应属于宇阳公司所有。
微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伟荣为了转移宇阳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用其影响力将涉案专利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申请,侵害了宇阳公司的利益。
微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微容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
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专利权权属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微容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云浮市,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微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微容公司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有关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微容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宇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微容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微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长 周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钱 静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88号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李锋、周桂荣法官助理:钱静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9月24日涉案专利“一种陶瓷元件巴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2203187.1)关键词专利权权属纠纷;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裁判观点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依法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