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21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妍,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渭南大秦净伊馨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员渭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妍、渭南大秦净伊馨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