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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杨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知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杨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杨妍;渭南大秦净伊馨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21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妍,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渭南大秦净伊馨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员渭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妍、渭南大秦净伊馨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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