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58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