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522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敬,男,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与被告王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