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134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90424K。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向佳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巴陵****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R84LJ25。
经营者:龙麒。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向佳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向佳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向佳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