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美亚,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美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美亚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民终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