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398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艳波,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河间市。
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275元。
审 判 长 乔雪梅审 判 员 王时钰人民陪审员 王艺霏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