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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7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南区18幢6号。

经营者:林晓,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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