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7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南区18幢6号。
经营者:林晓,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潞城盛丰五金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