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21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浦冠华超市,注册号32090260220473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盛园小区4幢105室(28)。
经营者:浦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浦冠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