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70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超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