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86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玉明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杨村16号103室。
经营者:刘玉明。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玉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