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松。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