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5623号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钤阳东路南侧25号6栋4-401。
法定代表人:曾武。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圣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