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绍东,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华,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绍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被告人罗绍东的申请,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华为其辩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绍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绍东在未经“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无牌浴霸、换气扇、平板灯等产品,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常乐苑15幢304自行车库内,激光打印“美的Midea”标识,并通过其淘宝账号“秀8213qq”开设的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共计24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绍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4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绍东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搜查证、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订单详情、支付宝个人信息及订单详情、电话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殷某、崔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绍东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罗绍东对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罗绍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被告人罗绍东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罗绍东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绍东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被告人罗绍东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绍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