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1086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92586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明贵,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明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