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99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洞辉,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洞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洞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洞辉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洞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