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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洞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399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洞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彭洞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99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洞辉,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洞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洞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洞辉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洞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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