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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王岳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王岳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王岳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7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岳良,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王岳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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