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72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雄雄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粮食区7栋19号,经营者魏国斌,注册号420112600221062。
被告:鸡东县富民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
法定代表人:高毓鸿,经理。
被告:鸡东县龙玺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永安镇永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占祥,总经理。
被告: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卢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华,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雄雄粮油经营部、鸡东县富民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龙玺水稻专业合作社、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