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9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发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沅江市马记名烟名酒城,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桔路168号。
经营者:马正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马记名烟名酒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沅江市马记名烟名酒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马记名烟名酒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9)湘09知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沅江市马记名烟名酒城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