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33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高邮龙奔加油站(子站),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京沪高速高邮龙奔服务区“中国石油便利店”。
经营者:凌云。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高邮龙奔加油站(子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