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99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平舆县万家喜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庙湾镇步行街榆树桥北500米。
投资人:李涛。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万家喜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万家喜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