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3知民初1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勃湾区鑫理想电脑办公用品经销店。
经营者:***,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博泰佳苑2号楼1单元604室。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勃湾区鑫理想电脑办公用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