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800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黑陇茶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镇中路122-2号。
经营者:徐建云,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黑陇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