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2538号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陵县凯快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经营者:吴军荣,个体工商户。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凯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