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栋,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台湾省基隆市。
原审被告: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存房。
上诉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志栋、原审被告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平凡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合法有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