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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江县刘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439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江县刘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江县刘武便利店;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39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刘武便利店(经营者刘武),经营场所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上山村九龙路12-1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刘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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