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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闪亮金库音乐会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执83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闪亮金库音乐会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闪亮金库音乐会馆;孟姝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7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浩元,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闪亮金库音乐会馆,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兴化路馨园小区九号楼。

经营者:孟姝,该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孟姝,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闪亮金库音乐会馆、孟姝所有的价值31367.20元的资产或银行存款。

二、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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