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604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芭比馒头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36幢M1100。
经营者:汪敏。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芭比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