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余清、余华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452号
案件名称余清、余华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清,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煌,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华玲,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黄晓斌,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正密,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韦孜,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礼杉,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琼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清组织、安排被告人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的广州市某房501房、802房加工、储存假冒ROLEX(中文名:劳力士)、PATEKPHILIPPE(中文名:百达翡丽)、OMEGA(中文名:欧米茄)、Jaeger-LeCoultre(中文名:积家)、LONGINES(中文名:浪琴)、TISSOT(中文名:天梭)、CARTIER(中文名: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

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某房二楼的楼梯间将正准备外出送货的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抓获归案,当场从三名被告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假冒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73只以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银行卡2张。

随后,公安人员在莲塘街23号501房将被告人张礼杉抓获归案,同时在501房、802房分别缴获假冒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装配工具、销售单以及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本案现场缴获的OMEGA等品牌手表及手表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被侵权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经统计,被告人余清等人自2019年5月至11月间,共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人民币35110元,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合计人民币7268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917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4011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3855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25030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及装配工具等物证,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物业租赁合同及销售单据等书证,证人何某1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等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认为,1.被告人余清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2.本案涉及商品销售数额不大,余清从中获利也很少,现场缴获的涉案手表并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

3.公诉机关关于现场缴获手表配件侵犯注册商标的指控及其数额的认定缺乏依据,即使最终认定部分手表配件侵犯注册商标也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对于其未遂犯罪事实部分,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4.余清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恳请法庭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5.依法解除对被告人名下以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1)和交通银行卡(卡号:62×××97)。

理由如下:(1)余清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和交通银行卡均早在2016年开户,该二张银行卡并非为作案而专开的收款账户;

(2)余清是销售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宾欧手表,大部分收款为销售自有品牌手表所得,而非涉案假冒产品;

(3)余清销售涉案假冒产品数额不到50000元,扣除各项成本,实际所得并不多,不应全额冻结账户。

被告人余华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被告人余华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余华玲虽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当时余华玲也注册了自己的手表商标,并且将自己所有的收入都投入到自有品牌手表的生产和销售。

3.余华玲无前科系初犯,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希望法庭对余华玲从轻处理。

被告人余正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余正密假冒注册商标过程中负责送货,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礼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张礼杉是从犯,涉案产品没有流入社会,张礼杉夫妇都被羁押在案,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清组织、安排被告人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的广州市某房501房、802房加工、储存假冒ROLEX(劳力士)、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OMEGA(欧米茄)、Jaeger-LeCoultre(积家)、LONGINES(浪琴)、TISSOT(天梭)、CARTIER(卡地亚)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8元。

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某房二楼的楼梯间将正准备外出送货的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抓获归案,当场从三名被告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假冒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73只以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银行卡2张。

随后,公安人员在某房将被告人张礼杉抓获归案,同时在501房、802房分别缴获假冒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装配工具、销售单以及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余清等人自2019年5月至11月间,共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人民币35110元,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合计人民币7268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917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4011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3855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25030元。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本案现场缴获的ROLEX(劳力士)、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OMEGA(欧米茄)、Jaeger-LeCoultre(积家)、LONGINES(浪琴)、TISSOT(天梭)、CARTIER(卡地亚)等品牌手表及手表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被侵权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9年11月6日,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调查员刘某到派出所举报称其公司调查发现广州市某房有生产销售名牌手表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同日决定对“余清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

证明: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某房二楼楼梯间抓获被告人余华玲、余清、余正密,在莲塘街23号501房抓获被告人张礼杉。

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及装配工具,作案工具手机、销售单、记账本等涉案物品一批。

3.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公安人员对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进行人身检查从其身上缴获的物品,及对广州市越秀区天圣莲堂街23号201、802房进行搜查及缴获的物品。

4.涉案现场(照片)及现场查获的假冒品牌手表、手表配件、装配工具、单据资料及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物品(照片)。

证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某房二楼的楼梯间及王圣堂莲塘街23号501房、802房分别查获假冒品牌手表、手表配件、加工工具、单据资料及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物品一批。

5.各被告人的涉案微信账号信息、群组信息等(照片)证明: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等人使用的微信号及微信群组情况。

6.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诉请求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代理委托书、各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书。

证明: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PATEKPHILIPPESAGENEVE、欧米茄有限公司、RICHEMONTINTERNATIONALSA、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TISSOTSA、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ROLEX、VACHERONCONSTANTIN、PATEKPHILIPPE、TISSOT、CARTIER、JAEGER-LECOULTRE、OMEGA、LONGINES)委托,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相关(商标侵权)事宜。

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其公司职员刘某到局办理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事宜,委托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9日。

7.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清单及冻结情况。

证明:被告人余清名下的交通银行账号62×××97、工商银行账号62×××11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3日的收支情况。

其中工商银行账户现有余额人民币129850.31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交通银行账户现有余额人民币183715.05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累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13565.36元。

余清在侦查阶段承认这些都是销售假表的收入。

8.租赁合同。

证明被告人余清自2018年9月25日起承租了广州市某房802房,租期一年。

9.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的户籍证明材料。

证明:各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

10.鉴定意见。

(1)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9〕1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结论:涉案的198只假冒OMEGA牌手表(单价:29500元)和112只假冒ROLEX牌手表(单价:70500元)在2019年11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737000元。

(2)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237号专项审计报。

检验意见:经检验,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不连号销售单、送货单等涉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017844元。

11.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余清是其租客,2018年其先后将自己位于广州市某房的501房和802房的两间房子租给了余清。

12.报案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1月6日18时许,其向越秀区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举报了广州市越秀区王有人涉嫌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情况,并表明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上述地址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

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受到ROLEX劳力士、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等品牌的授权委托,有相关的鉴定资质,能够识别以上手表的真伪,且经与以上品牌公司确认,以上品牌公司没有对以上人员或公司授权生产和销售其品牌的手表。

13.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余清的供述,承认其租用越秀区王某房,安排他人组装并亲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行为,但对制假售假开始的时间、同案被告人的分工及参与程度前后供述不一致。

(2)余华玲的供述,承认其与余清、张礼杉、余正密分工合作,采购假冒名牌手表配件组装后销售的行为,期间存在翻供现象,有一堂辩称只做自己宾欧品牌的手表。

(3)余正密的供述,承认受被告人余清雇佣负责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送货的行为。

(4)张礼杉的供述,其指认被告人余清、余正密有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行为,否认其妻子余华玲及其本人参与其中,辩称其只做自有品牌宾欧手表,偶尔会帮忙包装一下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被告人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余清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余华玲、余正密、张礼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余清、余华玲、余正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关于量刑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的装配工具、手机、平板电脑系各被告人用于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已冻结的款项人民币313565.36元,其中42378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余款应予发还。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余华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余正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张礼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917只、手表配件38550个,以及装配工具、手机、平板电脑、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8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本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