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41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4。
法定代表人:陈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金市象湖镇明视眼镜店,住所地: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中段(西边)明视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1MA372J3F3Y。
经营者:陈海明。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金市象湖镇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