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8号原告:郭伟伟,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沙田社区沙田北路73号E栋。
法定代表人:余明月,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余明月,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余明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305485.X、名称:眼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