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7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赛诺斯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建材陶瓷批发市场内D3馆129号。
法定代表人:丁鹏飞。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赛诺斯建材营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