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6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 WAI MAN 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锦,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铺。
被告:陕西华雄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华。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杨锦、陕西华雄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