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84号原告:济南金胜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科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振,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金胜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科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被告济南科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对涉案名称为“自动换刀的单头雕刻机”(专利号:201420173281.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8日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科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济南科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