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324号 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高夹线与镇海北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军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远意塑料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扶贫经济开发区内。
经营者:汪富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楠,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远意塑料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