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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徐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刑更1573号
案件名称许徐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徐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刑更1573号罪犯许徐林,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粤088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许徐林违法所得9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08刑终3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许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徐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674分;

2019年9月获得表扬;

2020年1月获得表扬。

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

另外,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出具《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认定罪犯许徐林再犯危险性可能为“低度”;

廉江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当地群众对罪犯许徐林回归社区进行矫正改造的接纳程度普遍较高。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徐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且执行机关认定该犯的再犯可能性低,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社区改造的接纳程度较高,综合以上因素,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监狱报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徐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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