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8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内****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辛县旧城镇朱千忠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RL5572K。
经营者:朱千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胜,该超市员工。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旧城镇朱千忠好又多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旧城镇朱千忠好又多超市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