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946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优新品百货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B1区1楼1012号。
经营者:徐勇。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优新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案件审理中,2020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