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森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东路5号2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FUB95。
法定代表人饶天云。
被执行人海阳奥迪克不锈钢消声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95405409。
法定代表人陈振明。
衢州森灵科技有限公司诉海阳奥迪克不锈钢消声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35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处以罚款。
为此,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阳奥迪克不锈钢消声器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衢州森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海阳奥迪克不锈钢消声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