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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1387移送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387号
案件名称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1387移送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高唐县优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87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经营者邢义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商业街(宁宁购物超市)。

被告:高唐县优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田学杰,董事长。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高唐县优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可比克”注册商标的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高唐县优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可比克”注册商标的涉案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高唐县优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被告商河县贾庄镇义新副食店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章丘区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商河县,诉讼标的额为21万元,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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