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5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眉开眼笑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市场。
经营者:刘晓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眉开眼笑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