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南街兴隆综合商店。
经营者:吴艳霞,住武邑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武邑县南街兴隆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