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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7刑初435号
案件名称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4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邓当世、付英路,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鹏、检察官助理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邓当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顾某在未经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坡汽配城218号附203号的海涛汽车配件经营部和该汽配城218号附215号仓库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汽车配件。

2019年4月18日,民警在上述两处分别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商标权人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活塞等汽车配件4557件,价值人民币699503.44元;

查获带有商标权人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所有的“FLEETGUARD”注册商标标识的滤清器等汽车配件351件,价值人民币21896.01元;

查获带有商标权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活塞等汽车配件66件,价值人民币15643元。

共计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4974件,价值737042.45元。

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顾某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诉书、承诺书、授权书,授权委托书,鉴定资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聘期书、鉴定书、价格鉴定书,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为737042.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顾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顾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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