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民初46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
经营者:曲雅娟,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红星路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华东路40-1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企业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以下简称四季香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黑鸭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四季香烤鸭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鸭企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季香烤鸭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判令四季香烤鸭店赔偿周黑鸭企业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判令四季香烤鸭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周黑鸭企业公司,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周黑鸭企业公司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周黑鸭企业公司还注册使用了其他“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第6716524号“”注册商标。
周黑鸭经营的“周黑鸭”品牌,自2002年创始人周富裕先生在武汉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结合网上销售渠道,深入渗透华北、华东、西南区域并拓展至天津、浙江和江苏,其产品在行业内得到极高评价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2016年,“周黑鸭”系列品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周黑鸭企业公司在国内各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上千家,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其推出的卤鸭、鸭副产品以及卤制蔬菜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及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调查发现,四季香烤鸭店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周黑鸭企业公司合法占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周黑鸭企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周黑鸭企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四季香烤鸭店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周黑鸭企业公司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四季香烤鸭店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也是利用周黑鸭企业公司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四季香烤鸭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周黑鸭企业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周黑鸭企业公司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周黑鸭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四季香烤鸭店辩称,我方使用的小孩人头上有“真好吃”三个字,周黑鸭企业公司注册商标没有该三个字,我方使用的周黑鸭文字没有拼音,周黑鸭企业公司注册商标是文字加拼音,所以并不构成商标相同,周黑鸭企业公司主张赔偿5万元损失过高且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周黑鸭企业公司,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0年10月7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631376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钱;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13年10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27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周黑鸭企业公司。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周黑鸭企业公司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四季香烤鸭店开始在烤鸭店门框招牌、店铺宣传卡片、店铺商品价格表等处使用与周黑鸭企业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4号公证书、(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3号公证书、(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36221号公证书、(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7号公证书、四季香烤鸭店铺照片、营业执照截图、微信支付凭证、宣传卡片。
本院认为,周黑鸭企业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第6313764号“”商标、第6716524号“”商标、第7936086号“”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案中,四季香烤鸭店经营的涉案商品为鸭头和鸭脖等,与周黑鸭企业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其经营的商品本身没有标识,散放于其食品柜台中,实际经营中,四季香烤鸭店在门框招牌、店铺宣传卡片、店铺商品价格表等处使用“”、“周黑鸭”文字,该使用行为属于其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起到了标识其商品品牌、指示其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使用的“周黑鸭”文字和头像,虽然与周黑鸭企业公司涉案商标中“周黑鸭”文字、“”的文字和标识略有不同,但极其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与周黑鸭企业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周黑鸭企业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周黑鸭企业公司要求四季香烤鸭店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周黑鸭企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周黑鸭企业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商标使用状况、合理支出等因素,以及四季香烤鸭店侵权行为的方式、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主观故意程度、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等情形,确定四季香烤鸭店赔偿周黑鸭企业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周黑鸭企业公司主张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黑鸭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立即停止侵犯周黑鸭企业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店铺装潢及店内标识、店铺宣传卡使用“周黑鸭”文字及图案;
二、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蛟河市四季香北京烤鸭店负担3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