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4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五行仁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古龙御景海凤南里75号50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苏桂凤。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五行仁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