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96号 原告:管应浩,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朱千源,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熊氏聚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9号A铺。
法定代表人:唐灿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赵一鸣,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应浩与被告东莞市熊氏聚匠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应浩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熊氏聚匠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8日,原告管应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应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应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管应浩负担。
原告管应浩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