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高绪德,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友密,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将案款人民币23420元、执行费251元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扣除执行费后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