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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11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10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0K811K。

经营者:兰治平。

被告: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大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37590245J。

法定代表人:颜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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