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11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10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0K811K。
经营者:兰治平。
被告: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大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37590245J。
法定代表人:颜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璧山区兰治平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