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37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268034。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苏创电动工具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八路。
该商行经营者江群。
诉讼委托代理人:彭元辉,系江群丈夫。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时得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苏创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苏州宝时得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苏州宝时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275元,退回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275元。